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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事实

房屋权利人将自有房屋及车库交由姐弟二人家庭居住使用,双方未签署书面租赁合同。配偶一方否认存在租赁关系,抗辩属于亲属无偿居住、存在恶意串通。结合居委会居住证明、缴费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认定成立事实租赁合同关系。因未约定租赁期限,属于不定期租赁,权利人通过起诉行使解除权,判令腾退房屋车库,参照原告诉请标准计算租金,扣减已付部分,夫妻二人共同承担租金及利息。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租赁合同不以书面合同为成立要件,结合居住证明、聊天记录、实际占有使用等证据,可以认定事实租赁关系。

2. 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解除权,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并支付占有期间租金。

3. 夫妻一方代表家庭达成房屋使用合意,房屋用于家庭共同居住的,租金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4. 主张存在恶意串通的一方,应当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零七条、第七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