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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地上经济作物继承纠纷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生前订立代书遗嘱,对宅基地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大棚机电井补偿、存款车辆等遗产作出分配。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对土地补偿款无争议,但就遗嘱未直接写明的地上经济作物补偿款产生分歧。部分继承人主张该部分属于未处分遗产应法定继承,还提出子女参与经济作物种植应当先进行析产。原告当庭撤回房屋分割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案涉代书遗嘱形式合法有效,被告提交的证人未出庭,抗辩证据不足,判决全部土地及地上经济作物补偿款按照遗嘱归配偶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代书遗嘱有被继承人签字、代书人及两名见证人签字,符合法定形式,遗嘱合法有效,遗产优先按遗嘱执行。

2. 继承人已在遗嘱上签字捺印,视为认可遗嘱全部内容,事后再提出新的财产归属主张,应当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

3. 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其提交的视频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法院准许后该部分遗产本案不予处理,各方可另行协商。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