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居住权约定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男女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案涉房屋确定由男方管理使用。后双方又签订房产继承协议书,约定女方携带子女在房屋内居住,同时设置女方搬离的条件。之后双方因房屋使用琐事多次发生冲突报警,男方起诉主张该协议属于赠与合同,请求撤销协议、要求被告搬离房屋并赔偿财产损失。法院认定案涉协议并非赠与,实质为居住权相关约定,男方未能举证证明协议约定的搬离条件已成就,财产损失也无充分证据,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协议名称不决定法律关系性质,应当结合协议实际内容判断,本案虽叫房产继承协议书,但实质为居住权约定,不构成赠与合同,不能适用赠与撤销规则。
2. 附条件的居住约定,主张条件成就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应当承担败诉后果。
3. 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应当提交财产受损、损失金额以及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4. 亲属之间因房屋居住产生矛盾,应当友好协商处理,避免冲突升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