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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共有房屋份额纠纷

案件事实

夫妻二人婚内按份共有一套房产,各占 50% 产权,房屋尚有抵押。女方去世,未留下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女方的父母、配偶、女儿。两名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案涉房产中属于女方的 50% 产权作为遗产,由四位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继承,女方父母合计取得整套房屋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2. 婚内按份共有的房屋,仅属于被继承人的产权部分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不处置配偶自有份额。

3.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4. 被告收到开庭传票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答辩权利,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