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后法定继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婚姻存续期间借女儿名义购房,经生效判决确认房屋实际权益归父亲,房屋过户至父亲名下。母亲去世,未留有遗嘱。父亲主张房屋系使用个人福利补助购买,属于个人财产。法院认定福利补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析出父亲一半份额后,剩余一半作为母亲遗产,由配偶、女儿两位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分,仅对房屋产权份额进行分割,不作折价处理。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借名买房生效判决仅确认房屋实际权利人,不改变财产属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的定性。
2. 婚内取得的单位福利补助,若无特殊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夫妻共同房产遗产分割,应当先析出配偶固有份额,剩余部分再进行法定继承。
4. 继承案件当事人均不同意折价补偿的,法院可仅判决确认各自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