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法定继承折价补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年夫妻通过房改取得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去世,未订立遗嘱,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妻子与四名女儿。部分女儿同意房屋归母亲所有,由母亲支付折价补偿,一名女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委托评估机构确定房屋市场价值,析出房屋一半属于妻子个人财产,剩余一半作为遗产由五位继承人均分。房屋判归一直实际居住的母亲取得完整所有权,母亲向四名女儿分别支付对应份额的折价补偿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析出配偶的固有份额,剩余部分再进行法定继承。
2. 继承纠纷中,房屋由某一继承人长期居住,其他继承人份额较小时,可以判决房屋归该继承人所有,由取得房屋一方向其余继承人支付折价补偿。
3. 继承案件中对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司法鉴定评估确定房屋价格。
4. 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