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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案件事实

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购房,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房屋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借款人尚未还清贷款便因病去世,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亲。银行起诉,要求父亲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还款,主张房屋优先受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父亲当庭明确放弃继承。案涉房屋已经完成所有权首次登记,法院认定抵押权自抵押预告登记时设立,开发商阶段性保证责任免除;继承人放弃继承,不承担还款责任,但负有协助处置遗产的义务,银行仅可对抵押房屋优先受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对被继承人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仍有协助债权人处置遗产的义务。

2. 房屋办理抵押预告登记,且建筑物完成所有权首次登记,无预告登记失效情形,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设立,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3. 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在抵押权有效设立后,保证责任免除,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银行主张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应当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无证据则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