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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过诉讼时效纠纷

案件事实

原告主张曾为死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死者拖欠运输费,死者的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了房产、公司等遗产,起诉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支付运费、资金占用费及维权费用。被告抗辩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运输欠款事实不成立,自己并未继承到任何遗产。原告提交自制运费清单、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法院认定运费清单为原告单方制作,没有欠条、运单等佐证,微信记录也不能证实欠款事实,原告举证不足,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两点:一是被继承人生前确实存在合法债务;二是继承人实际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

2. 单方自制的结算单据,没有对方签字、运单、欠条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欠款的依据。

3. 主债权因证据不足不能得到支持的,依附于主债权的资金占用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也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4.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义务,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败诉后果。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