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尽主要赡养义务法定继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尽主要赡养义务法定继承纠纷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死亡,留有名下房产,未订立遗嘱,子女共五人为法定继承人。其中一名子女明确放弃案涉房屋继承。一名女儿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承担主要赡养义务,起诉要求继承 70% 房产份额,其余子女抗辩自己也履行赡养义务,应当均分遗产。另有一名子女对被继承人生前购房出过资,要求从遗产中先行扣除出资款。法院结合赡养实际情况,酌定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女儿继承 40% 份额,其余三位继承人各继承 20%;购房出资款由取得房屋份额的四名继承人按继承比例向出资子女予以返还。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法定继承一般份额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但并非必然可以取得绝大部分遗产。

2. 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该部分遗产由其余法定继承人进行分割。

3. 子女为被继承人购房出资,在各方认可前提下,可由分得遗产的继承人按继承比例向出资方补偿。

4. 各继承人均有赡养行为,仅部分子女赡养付出更多时,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酌情调高继承份额。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