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母亲予以多分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女儿与母亲。案涉回迁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继承权公证确认二人均等继承该房产;母亲实际领取被继承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双方协商房屋归母亲所有,由母亲向女儿支付折价补偿。母亲主张房屋来源于自己原有房改房,且自己支付医疗费、丧葬费、装修费,要求多分遗产并扣除相关开支;女儿主张从遗产中先行扣减被继承人生前拖欠的抚养费,同时主张返还物业费、分割公证费。法院认定抚养费不属于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物业费、公证费不属于继承案件审理范围;维修基金可从遗产中扣除,母亲对被继承人生前照料较多,对养老金部分酌情对母亲予以多分,房屋按照公证确认的均等份额分割。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经合法有效的继承权公证确认继承份额,无相反证据推翻时,应当作为遗产分割依据。
2. 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在抚养义务人死亡后,并不转化为被继承人债务,不得直接从遗产中优先扣除。
3. 继承案件中,与遗产取得直接相关的维修基金可从遗产价值中扣减;继承人自行装修、购置家电、丧葬医疗支出,若无约定,一般不作为被继承人债务予以扣除。
4.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尽较多扶养义务,法院可对部分遗产酌情多分;物业费、公证费属于其他债权债务,不在继承纠纷中一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