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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母亲与两个儿子因继承对两套房屋形成按份共有,母亲占有三分之二份额,两个儿子各占六分之一份额,继承判决已经生效。母亲因养老、医疗需要,起诉请求取得两套房屋全部所有权,向两个儿子给付对应份额折价款。其中一个儿子不同意变卖,坚持要居住使用房屋,另一儿子同意分割。经法院委托评估,两套房产总价值 33.08 万元。法院判决房屋归母亲所有,母亲向二儿子各支付 5.51 万元折价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按份共有人在没有禁止分割约定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不动产。

2. 房屋难以实物分割的,可以采取折价补偿方式,由份额占比大的共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向其他共有人支付折价款。

3. 部分共有人不同意分割,不阻碍其他共有人依法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4. 分割价格可以参照司法鉴定评估结果作为计算依据。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 301 条、第 303 条、第 304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