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向遗产继承人追偿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购房办理公积金贷款,原告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被继承人去世,三名继承人在继承纠纷调解书中确认按比例继承房屋,同时按继承比例承担剩余房贷,但继承人一直未偿还。原告作为保证人代为清偿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共计 38993.82 元后,起诉三名继承人,要求按继承比例偿还代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三名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各继承人按对应份额还本付息。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保证人代偿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死亡的,可以向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追偿。
2. 继承调解书已经明确继承人按比例承担剩余房贷,对各继承人具有约束力,应当遵照履行。
3. 继承人明知负有还款义务却拒不偿还,保证人代偿之后,可以主张自代偿次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
4.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审理判决,缺席方自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民法典》第 502 条、第 509 条、第 577 条、第 1159 条;《民事诉讼法》第 14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