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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遗赠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经公证继承取得拆迁安置房权益,亲笔书写一份书面文件,标题写为遗嘱,将房屋全部权益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姑嫂,有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受遗赠人已全额缴纳购房款,并且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房屋尚未从开发商名下转移登记至被继承人名下,被继承人的亲生儿子对该遗赠无异议,开发商也配合过户,法院认定该文书属于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按遗赠处理,判决房屋归受遗赠人所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自书遗嘱只要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即满足形式要件,即使标题表述不严谨,也不直接否定遗嘱效力。

2. 将财产给到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起六十日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3. 尚未完成分户登记的拆迁安置房,只要被继承人已经合法取得房屋全部权益,可以通过遗嘱遗赠处置。

4. 利害关系人全部认可、第三方开发商无异议,可直接判决确认权属,后续再办理过户手续。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 1123 条、1124 条、1133 条、1134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