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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案涉房屋为再婚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夫妻分别订立代书遗嘱,指定房屋由原告继承。被继承人去世后,原告起诉要求按遗嘱继承房屋。其他子女提交书面答辩,质疑代书遗嘱并非被继承人真实意思,提出订立过程存在疑点,主张遗嘱无效,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各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视为其放弃质证答辩权利。案涉两份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完备,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判决房屋由原告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代书遗嘱满足两名以上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共同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形式即合法有效,公证不是遗嘱生效的必备条件

2. 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否定抗辩的一方,应当提交相应反证,仅有主观怀疑、推论,不能推翻遗嘱效力。

3. 被告收到传票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答辩,要承担自身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 立遗嘱人有权处分自己在夫妻共同财产当中享有的财产份额。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 1121 条、第 1122 条、第 1123 条、第 1135 条;《民事诉讼法》第 14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