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拆迁安置房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夫妻留有一套拆迁安置共同房产,没有遗嘱。二老的两名子女先于老人去世,去世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以代位继承人身份参与诉讼。庭审中一方主张另一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应当少分、不分,但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法院核算房产份额,由在世儿子、去世儿子之子、去世女儿的四名子女按代位继承规则按份共有该房屋。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死亡,其孙辈、外孙辈可以代位继承,继承其父母原本可以分得的遗产份额。
2. 主张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应当少分或不分,提出该主张的一方需要充分举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3. 夫妻共同房产,夫妻先后死亡,应当分步析产再分别进行继承计算份额。
4.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各代位继承人共同分割被代位人的那一份遗产。
《民法典》第 1127 条、第 1128 条、第 1130 条、第 1156 条;《民事诉讼法》第 6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