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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统建房是否属于遗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姐弟二人的父母先后去世,案涉房屋是父亲名下单位统建房,购房协议签订、全部购房款交纳均发生在父亲死亡之后,房款由弟弟实际出资,房屋一直由弟弟占有使用。姐姐认为该房屋属于父母遗产,要求继承 50% 份额,主张分割房屋。弟弟抗辩自己是实际出资权利人,不属于父母遗产。法院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房屋是父母遗留财产,驳回姐姐全部继承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判断能否作为遗产,关键看财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被继承人已经死亡之后才签订购房合同、缴纳房款的,原则上不属于遗产。

2. 仅有单位购房资格登记在已故被继承人名下,不等于房屋就是死者遗产,需要结合出资、签约时间综合判断。

3. 继承案件中主张某套房产为遗产,举证责任在提出继承主张的一方,证据不足要承担败诉后果。

4. 前案继承纠纷没有处理该房屋,仅因当时办不了证,不能直接推定该房屋就属于遗产。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 1122 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