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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老人去世留有房产、存款以及抚恤金,共有三名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诉讼过程中一名女儿死亡,由其女儿转继承对应遗产份额。老人生前长期与其中一名女儿共同生活,该女儿同时担任老人监护人,保管老人银行卡,存在多笔转账取现记录。法院对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酌情多分遗产,确定房屋份额,对无法说明合理用途的转账款项予以分割,礼金认定为人情往来不予分割,抚恤金扣除丧葬开销后再分配,同时判决各方限期卖房,逾期可申请司法拍卖。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继承诉讼中继承人死亡,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由其继承人转继承,法院可追加转继承人为案件当事人。

2.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3. 监护人保管被继承人财产,对大额支取款项应当说明合法用途,无法合理解释的要向其他继承人补偿。

4. 丧事礼金属于人情往来,不属于遗产;抚恤金扣除实际丧葬支出后,参照亲属关系远近分配。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 1121 条、1122 条、1127 条、1130 条、1152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