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留有一套夫妻共同房产,二人分别立下公证遗嘱,约定房屋各自份额均由儿子继承。父母去世后,部分姐姐同意房屋归该儿子所有并配合过户,一名哥哥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儿子起诉要求按照公证遗嘱继承整套房屋,其他继承人协助办理过户,诉讼费自行承担。法院采信公证遗嘱,缺席判决房产归儿子继承,其他兄弟姐妹限期配合办理产权变更。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公证遗嘱具备较强证明效力,无相反证据推翻时,应当按照公证遗嘱执行遗产分配。
2. 部分继承人同意继承方案,部分继承人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3. 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可分别通过遗嘱处置属于自己的那一半产权份额。
4. 继承判决生效后,其他继承人负有配合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的附随义务。
《民法典》第 1121 条、第 1122 条、第 1123 条、第 1139 条;《民事诉讼法》第 14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