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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母亲在丈夫去世多年后,通过房改购房取得案涉房屋,办理公证遗嘱指定房产由儿子一人继承。母亲离世后,女儿拒绝配合过户。女儿抗辩房屋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公证遗嘱是儿子以胁迫不正当手段取得,主张遗嘱无效。法院查明该房是父亲死亡之后母亲才购买,属于母亲个人财产,女儿未提交遗嘱受胁迫的证据,认定公证遗嘱有效,判决房屋归儿子继承,女儿协助办理过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配偶已经死亡,之后一方才出资参加房改购买的房屋,一般属于购房人个人遗产。

2. 主张公证遗嘱存在欺诈、胁迫而无效,提出否定效力一方要提交相应证据,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3. 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人应当配合办理遗产过户手续。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 1121 条、1122 条、1123 条、1133 条、1139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