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效力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母亲在丈夫去世多年后,通过房改购房取得案涉房屋,办理公证遗嘱指定房产由儿子一人继承。母亲离世后,女儿拒绝配合过户。女儿抗辩房屋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公证遗嘱是儿子以胁迫不正当手段取得,主张遗嘱无效。法院查明该房是父亲死亡之后母亲才购买,属于母亲个人财产,女儿未提交遗嘱受胁迫的证据,认定公证遗嘱有效,判决房屋归儿子继承,女儿协助办理过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配偶已经死亡,之后一方才出资参加房改购买的房屋,一般属于购房人个人遗产。
2. 主张公证遗嘱存在欺诈、胁迫而无效,提出否定效力一方要提交相应证据,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3. 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人应当配合办理遗产过户手续。
《民法典》第 1121 条、1122 条、1123 条、1133 条、1139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