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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继承房屋拆迁安置权益赠与撤销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男子通过家庭继承协议取得父母遗留房屋,该房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房屋遇棚改拆迁,男子出具声明,同意将拆迁所得安置房与妻子共有。安置房尚未交付、未办理产权过户。男子起诉请求撤销该赠与。被告抗辩双方长期同居、女方有出资付出,属于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不应撤销。本案系二审发回重审案件。法院认定案涉赠与财产权利尚未发生转移,不具备不可撤销情形,判决撤销赠与。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婚前继承所得房屋,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约定拆迁安置房与配偶共有,本质属于房产赠与。

2. 不动产赠与,在产权变更登记完成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3. 仅有拆迁协议、选房手续,没有完成物权登记,视为财产权利未转移,可以撤销赠与。

4. 主张是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需要充分证据证明,举证不足的,该抗辩不能成立。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 658 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33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