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屋租金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姐弟二人母亲去世后留有遗产房屋,此前继承、租金分割诉讼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姐姐认为弟弟在前案中隐瞒全部租金收款证据,仅提交一份低价租赁合同,少算房屋租金收益。姐姐调取银行流水发现,弟弟及其妻子实际收到房屋租金远高于前案认定数额。工商登记显示的另外两名租客实际为登记地址错误,不存在租赁关系。法院核算母亲去世后至遗产分割前总租金,按照八位子女各八分之一份额,扣除前案已经判决给付的款项,判令弟弟再向姐姐补足租金差额。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被继承房产产生的租金收益,属于遗产孳息,各继承人有权按继承份额分割。
2. 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如实提交全部收款证据,隐瞒收款情况,法院可依据银行流水重新核算收益。
3. 工商经营地址登记不等于真实房屋租赁关系,要结合转账、实际使用综合判断租赁事实。
4. 前案生效判决已经处理过部分租金,后续新发现证据的,可就未处理的差额部分另行起诉主张。
《民法典》第 6 条、第 7 条、第 1121 条、第 1122 条、第 1127 条、第 1130 条;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