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生效判决确定债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前案生效裁判确认,被告应当向被继承人支付 150935.19 元分配款。被继承人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去世,父母、配偶早已离世,六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该笔债权款项。被告抗辩已经通过赠与协议、现金收条完成给付,法院认定该组证据与本案债权无关不予采信,判决被告向六原告支付款项及利息,由六子女平均分割。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生效判决确认的金钱给付权利属于可继承债权,权利人死亡后由其法定继承人主张。
2. 被告主张已清偿债务,应当举证证明款项对应本案案涉债务,证据无关联性的抗辩不成立。
3. 多位第一顺序继承人,无特殊情形下继承遗产债权应当均等分配。
《民法典》第 1122 条、1123 条、1127 条、1130 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93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