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书面放弃继承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祖辈留有一处老房产,先后形成两份家庭协议书,对房屋归属作出约定。多位继承人作为被告,全部出具书面放弃继承声明,委托同一代理人参加诉讼,一致同意案涉房屋由曾孙辈的原告继承。因当地古城危房改造,房屋登记权利人早已去世,无法直接签订改造协议,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各被告配合过户。法院采信家庭协议、亲属关系证明、书面放弃继承声明等全部证据,判决房屋归原告继承,各被告协助办理过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可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权,书面放弃声明合法有效。
2. 全体继承人达成一致家庭分家处置协议,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作为遗产处理依据。
3. 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并指定由特定亲属取得遗产,法院可据此直接确认遗产归属。
4. 房产登记权利人死亡,继承人可通过诉讼确权,凭生效判决办理不动产过户,满足拆迁改造签约需要。
《民法典》第 209 条、第 1122 条、第 1124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