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物权确认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因限购,出资将房屋登记在儿子夫妻名下,儿子、儿媳出具承诺书,认可房屋实际归父母所有。儿子去世后,各方办理继承公证,先按登记状态做阶段性继承处理,同时约定后续儿媳要把自己名下份额过户还给父母。公证完成后房屋按份登记,儿媳持有一半产权。后父亲去世,儿媳拒绝履行过户约定。法院依据出资、承诺书、公证笔录中的真实合意,认定登记仅为对外公示,内部应当遵从双方真实约定,判决房屋归父母的继承人按份额所有,儿媳配合办理过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对外公示效力,当事人内部有借名合意、实际出资证据,可依据真实意思表示推翻登记簿,进行物权确认。
2. 继承公证中当事人可以做阶段性处理,不能仅凭公证书文字,割裂看待当事人全部真实约定,要结合全部笔录、承诺书综合判断。
3. 被继承人遗产分割时,对被继承人尽较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4. 内部借名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对协议签约各方具备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 133 条、第 143 条、第 234 条、第 1127 条、第 1128 条;民诉法解释第 9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