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母亲名义购房物权确认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女儿全额出资买房,出于亲情将房屋登记在已故母亲名下。父母过世后,部分兄弟姐妹认可房屋实际由女儿出资,同意房屋归女儿;仅有一名姐姐不同意。本案属于登记权利人和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法院区分不动产物权登记对内、对外效力,结合出资、居住缴费、多数继承人意见,认定女儿是真实权利人,判决房屋直接归实际出资的女儿所有。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不动产登记簿主要对外产生公示效力,家庭内部借名买房纠纷,应当审查真实出资、合意来确定实际物权人。
2. 除一名被告外其余继承人均认可借名出资事实,持反对意见一方不到庭、不举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借名登记在亲属名下,不必然就是赠与,有证据证明实际出资的,实际出资人可起诉确认物权。
4. 物权确认之诉不同于继承纠纷,查清真实权属后,可直接判归实际出资人,不再按遗产分割。
《民法典》第 234 条;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 2 条;《民事诉讼法》第 67 条、第 14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