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及抵押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夫妻二人向金融机构借款 50 万元用于餐馆经营,第三人以自有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并且完成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夫妻未能按期还本付息,拖欠本息合计 34 万余元。后抵押房产的所有权人去世,其女儿、妻子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女儿表示只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部分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金融机构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本付息,并就抵押房屋处置价款优先受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动产完成抵押登记,抵押权合法设立,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2. 抵押人死亡后,继承人接受继承的,应当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对应的责任。
3. 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民法典》第 394 条、第 402 条、第 676 条;《民事诉讼法》第 14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