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 47 万元,以自有房产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放款之后借款人死亡,借款发生逾期,仅归还部分利息,本金分文未还。金融机构将借款人的儿子、母亲两名法定继承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在继承遗产的价值限度内还本付息,同时主张对抵押房屋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两名继承人经法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应诉。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不动产完成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债权人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2. 继承人未书面放弃继承,应当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限度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遗留债务。
3.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民法典》第 394 条、第 402 条、第 676 条、第 1161 条;《民事诉讼法》第 14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