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未分割夫妻共同房产继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婚姻存续期间购置房屋,离婚时未分割该房产,离婚后由被继承人独自偿还全部房贷,不动产登记为被继承人与前妻共同共有。被继承人死亡,其父母起诉要求取得房屋全部份额。法院考虑离婚后被继承人对房屋贡献较大,酌定前妻享有四分之一产权,剩余四分之三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由父母、女儿三位法定继承人均分。欠付抚养费不能直接从遗产中抵扣;姐姐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代还房贷,属于另一债权债务,需另行起诉解决。各方不申请房产评估,法院直接按份确权。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婚内购房,即便离婚后一方独自还贷,登记为共同共有的,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结合财产贡献大小调整分割比例,不必然对半分。
2. 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属于人身性质债务,不能直接在继承案件中从遗产里扣减,应当另行诉讼主张。
3. 继承人之间对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又均不申请评估,法院可仅确认产权份额,不处理折价补偿。
4. 亲属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代偿债务,若无充分证据证明生前借贷,继承案件中不予处理,债权人另案起诉。
《民法典》第 1062 条、第 1122 条、第 1127 条、第 1130 条、第 298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