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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遗赠实为公证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办理公证《遗赠书》,写明房产留给孙子。孙子属于代位继承人,处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该文书名义是遗赠,实质属于公证遗嘱。部分子女质疑公证程序存在瑕疵,还提交一份由利害关系子女代书、缺少见证人的申明,主张以此对抗公证文书。法院认定案涉公证遗嘱合法有效;被告提交的代书申明不满足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归于无效,房屋由孙子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文书名称不决定法律性质,要结合身份关系判断。代位继承人属于法定继承人,长辈指定其继承财产,属于遗嘱继承,不是遗赠。

2. 公证遗嘱由本人到公证机构办理,无相反证据推翻公证书时,应当认可公证遗嘱效力,单纯主观怀疑不足以否定公证。

3. 继承人、利害关系人不能担任代书遗嘱见证人,缺少两名合格见证人的代书遗嘱直接无效,不能对抗在先公证遗嘱。

4. 有多份遗嘱时,以符合法定形式的有效遗嘱作为遗产分割依据。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 1123 条、第 1128 条、第 1133 条、第 1135 条、第 1139 条、第 1143 条;《民事诉讼法》第 14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