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女婿法定继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无遗嘱,亲生子女多在外地生活。女儿早逝,丧偶女婿三十多年长期照料岳父母生活起居、陪同就医,老人也将重要证件交由其保管,法院认定丧偶女婿尽主要赡养义务,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亲生子女、代位继承人五人共同分割存款。各方同意先行扣除 7 万元交由亲属保管,用于迁坟修缮墓地。子女日常赡养支出不能从遗产扣除,老人生前日记记载的钱款往来无借条,认定为赠与。拆迁安置房尚未建成,本案不作实体分割,待回迁后再处理。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丧偶女婿虽无法定赡养义务,若长期持续性在劳务、精神方面对岳父母给予主要扶助,即便老人有退休金,也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2. 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产生的开销,一般不得要求从被继承人遗产中扣回。
3. 仅有日记记录转账,没有借条,无追索记录,不能认定为借款,应按赠与处理。
4. 尚未建成、价值不确定的拆迁安置房,法院可暂不分割,待房屋条件成就后继承人再另行主张。
《民法典》第 1121 条、1127 条、1128 条、1129 条;继承编解释(一)第 18 条、第 19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