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处分共有遗产房屋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亲离世,生效判决确认继母占房屋 85%、儿子占 15% 产权。继母私自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出售得 47 万元,占有全部房款。儿子长期在国外,未照料重病父亲、未参与丧葬。继母称房款已清偿死者债务拒付折价款,抚恤金丧葬费也由继母领取。法院判令继母给付儿子对应售房折价款,丧葬费归继母,抚恤金结合照料情况酌情分配。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生效判决已分割遗产份额,继承人不能以偿债为由侵占他人已分得遗产。
2. 抚恤金不是遗产,不能抵偿死者债务,分配兼顾亲属照料付出。
3. 丧葬费归实际办理丧葬的人。
4. 继承人擅自出售共有遗产,要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对应折价补偿。
《民法典》第 1145 条、1159 条、1161 条;《民事诉讼法》第 6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