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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弟弟为房屋权利人,姐姐、姐夫一家自 2021 年起入住该房屋及车库,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姐姐认可租赁关系,姐夫抗辩不存在租赁,主张姐弟恶意串通。结合居委会居住证明、缴费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法院认定成立不定期事实租赁关系。原告起诉要求腾退房屋车库、支付租金及利息,法院参照原告诉请低于市场的租金标准予以支持,扣除已付租金,判令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债务。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租赁合同并非必须书面,有证据证明合意,可成立事实租赁关系。

2. 夫妻一方为家庭居住使用房屋,配偶实际居住受益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 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可以通过起诉方式行使解除权,要求返还房屋并给付占有期间租金。

4. 主张恶意串通的一方,需要提交充分证据,仅有亲属关系不足以证明。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 703 条、第 707 条、第 730 条;《民事诉讼法》第 6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