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夫妻共同遗产物权确认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房屋属于老夫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未分割遗产,女儿依法可继承房屋六分之一份额。父亲在女儿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方式,把整套房屋过户登记到孙子名下。被告抗辩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孙子构成善意取得,还主张女儿以行为放弃继承。法院认定本案是物权确认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孙子未支付合理对价,不成立善意取得,父亲处分母亲遗产的部分无效,判决确认女儿享有房屋六分之一产权份额。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夫妻一方去世,未分割遗产前,另一方仅能处置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无权单独处分配偶的遗产。
2. 以买卖名义过户,亲属之间无真实对价的,可穿透认定实质为赠与。
3. 物权确认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善意取得需要合理对价,亲属间无偿过户一般不满足该条件。
4. 仅有长辈家事安排文件,不能直接推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放弃继承需要作出明确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 234 条、第 311 条、第 1123 条、第 1127 条;民诉法解释第 9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