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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女未形成抚养关系不享有继承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母亲离世没有留下遗嘱,留下一套房产。母亲的两名亲生女儿自愿放弃继承,同意由亲生儿子继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阅档案发现母亲再婚履历中有一名继女,要求继女到场表态才可以办理过户。这名继女幼年没有和继母共同生活,没有受到继母的抚养教育,双方并未形成抚养关系,继女也自认该房产和自己无关,不愿配合过户。亲生儿子诉至法院,请求由自己完整继承房屋。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继子女想要继承继父母遗产,核心要件是双方形成实际抚养教育关系,仅有继父母子女名义不产生法定继承权。

2. 法定继承人可以自愿书面或者口头放弃继承,放弃后遗产由其余继承人取得。

3. 不动产机构仅做形式审查,档案记载家庭成员不等于法律上的继承人,权属最终由法院审理认定。

4. 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以缺席作出判决。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