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无权处分分家协议拆迁权益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夫妻留有农村三间小屋,母亲和部分儿子签订分家协议,将房屋分给儿子,后续房屋确权登记在儿子名下,又过户给孙辈。房屋遇拆迁,两个女儿起诉要求分割拆迁利益。被告以分家协议、早已确权、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抗辩。法院认定该分家协议仅能处分签约人的份额,对未签字女儿的继承份额属于无权处分;物权共有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判决两名女儿享有对应拆迁权益份额。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分家析产协议仅约束签字家庭成员,未经其他继承人书面同意,不能处分他人继承份额,该部分处分无效。
2. 继承人放弃继承必须在遗产处理前出具书面放弃材料,未签字、未书面放弃,视为接受继承。
3. 遗产房屋一直处于继承人共有状态,物权性质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4. 占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共有人处置共有不动产行为有效,但不能剥夺其他共有人的折价补偿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