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形式瑕疵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再婚夫妻婚后共有一套房产,各占一半产权。丈夫住院立下代书遗嘱,将自己一半房屋份额留给妻子,但遗嘱缺少代书人签名,仅有两名见证人签字。丈夫在民法典实施前去世,部分继承人拒不到庭应诉。结合证人证言等证据,法院认定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愿,虽存在形式瑕疵,但遗嘱有效,房屋全部归妻子所有。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继承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遗嘱效力应当适用当时《继承法》进行判断。
2. 代书遗嘱缺少代书人签名属于形式瑕疵,若有完整证据链可以证实确为被继承人真实意思,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
3. 部分继承人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4. 夫妻共有房产,遗嘱仅能处置属于立遗嘱人自身的那一半产权。
原《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七条,《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