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打印部分手写遗嘱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家庭宅基地拆迁,父子三人签署分家协议分配三套安置房。大儿子先去世,父亲取得大儿子房产部分继承份额。之后父亲订立一份部分打印、部分手写填充的遗嘱,社区调委会加盖印章。父亲过世后,孙辈之间就安置房、拆迁补偿款、抚恤金产生纠纷。法院认定遗嘱打印部分不满足打印遗嘱法定要件而无效,手写部分符合自书遗嘱要件有效;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无法代位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一份遗嘱同时存在打印、手写两部分时,要分别审查形式,不能整体直接认定有效或无效。
2. 打印遗嘱必须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字,缺少则打印部分无效;手写内容满足自书遗嘱条件的,该手写部分可以单独生效。
3. 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不适用代位继承,仅发放给在世近亲属。
4. 主张分割早年发放的拆迁补偿款,需要举证该款项仍然存在,举证不能则诉求不被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