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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当庭放弃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丈夫离世,留下一套夫妻共有的平房,没有遗嘱。妻子、儿子、女儿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子起诉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庭审当中妻子、女儿都当庭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法院判决房屋全部归儿子,另外二人配合办理过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法定继承案件,继承人可以在诉讼、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2. 夫妻共同房产继承,要先分出配偶一半共有部分,剩下的才是被继承人遗产。

3. 全部继承人均同意由一人取得房屋,法院可以据此直接判决产权归属与过户义务。

4. 诉讼费由提起诉讼的原告承担,并不强制由被告负担。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