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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分家协议所有权确认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祖辈老宅拆迁,全部继承人共同签订析产协议,一部分继承人拿货币补偿,大姐选择产权调换获得安置房。安置房办证时仍登记有过世祖辈的份额,其余继承人均出具放弃继承材料,但其中一名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公证未能完成。大姐起诉到法院,法院将继承纠纷更正为所有权确认纠纷,判决该部分房产份额归大姐。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全部继承人自愿签署的分家析产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各方应当遵照履行。

2. 遗产已经通过协议实际分配、补偿款已经发放到位,应当尊重各方当初的真实安排。

3. 部分继承人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可以处分自己对该套安置房的继承权利。

4. 立案案由和实际法律关系不一致时,法院可以直接变更案由作出确权判决。

5. 无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需要监护人代为参与诉讼,无法正常完成公证的可通过诉讼确权。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