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被继承人自书遗嘱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九十岁,亲笔写下自书遗嘱,将名下房产指定由大儿子继承。老人去世后,兄弟二人就房产产生纠纷。弟弟抗辩老人立遗嘱时神志不清、受到大儿子胁迫,还错误主张大儿子应当适用受遗赠六十日的时效。证人出庭证实老人书写遗嘱时意识清醒、自愿订立,弟弟也未申请笔迹鉴定。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房产归大儿子继承,抚恤金、存款双方另行处理。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自书遗嘱只要求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见证人签字不是必备条件,不影响遗嘱效力。
2. 继承人依据遗嘱继承遗产,不适用受遗赠六十日除斥期间,不表示放弃即视为接受继承。
3. 主张遗嘱受胁迫、立遗嘱人行为能力不足,需要举证证明;仅有口头质疑,不申请笔迹鉴定,要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4. 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本案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另案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