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子女名义贷款购房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取得棚改安置房购房资格,但因年龄问题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便让儿子出面办理贷款、代为出资两万元交纳房款。儿子主张自己出资购房,房屋属于和父亲共有。继父的继子幼年跟随祖父母生活,没有和继父形成扶养关系。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儿子代为贷款出资的行为不直接产生房屋共有效力,按照法定继承划分各方房产份额。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仅有出资、代为贷款行为,没有书面共有约定,不能直接认定子女为房屋共有人。
2. 棚改安置房资格专属于被安置人,出资不等于取得房屋物权,出资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
3. 继子女想要继承继父遗产,必须证明存在长期共同生活、实际扶养教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4. 夫妻共同房产继承,先析出配偶一半,再分别对两位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次进行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