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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还迁房公证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养父母留下的房屋发生拆迁,此前养子女之间通过法院调解,一名养子女放弃旧房继承权利,由养母取得全部旧房财产权益。养母之后订立公证遗嘱,明确拆迁置换得来的还迁房由其中一名养女继承。养母去世后,已放弃继承的养子女的后代拒绝配合办理过户,原告起诉,对方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法院依据公证遗嘱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对方负有协助过户义务。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生效民事调解书中放弃继承的行为合法有效,对应的财产权益归养母个人所有。

2. 旧房拆迁转化为还迁安置房,属于财产形态变更,不改变财产归属,遗嘱可以直接处分该还迁房。

3. 公证遗嘱形式合法有效,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优先按照公证遗嘱来执行遗产分配。

4. 其他继承人的后代虽未参与遗嘱订立,但负有配合遗产过户的协助义务,拒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审理判决。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