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赡养嘱托的放弃继承权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二老留有一套夫妻共同房产,父亲过世未留遗嘱,三名女儿出具书面放弃继承权声明,部分声明附带母亲就医赡养等嘱托类条件。母亲之后写下自书遗嘱,将自己全部房产份额留给儿子。办理过户受阻,儿子诉至法院。庭审中,女儿们再次当庭同意房屋归儿子所有,法院认定声明里的赡养相关内容仅属于亲情嘱托,不构成放弃继承的生效条件,结合自书遗嘱,判决整套房屋由儿子一人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放弃继承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继承人作出真实放弃意思即生效,附加的赡养嘱托一般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生效条件。
2. 夫妻共同房产,先区分夫妻各自份额,父亲部分走法定继承,母亲个人份额按照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处理。
3. 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同时指定由特定人取得对应份额,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可该处分效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