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屋买卖定金违约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买房人通过房产中介与几名房屋继承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出卖人要限期完成继承公证、办理继承过户后再交易,买房人交付 10000 元购房定金,还向中介缴纳居间费、交易服务费。几名继承人内部无法达成一致,到期没有完成继承及过户手续,房屋无法交易。买房人起诉,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中介退还全部服务费,卖方只同意退原定金,中介当庭同意退费,法院判决支持买房人的诉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继承人出售尚未完成继承过户的房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继承手续,逾期不配合过户构成根本违约。
2. 收受定金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适用定金罚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 居间机构同意退还居间、交易服务费,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一并处理居间费用。
4. 各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不免除违约方应当承担的定金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