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诚意金返还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买房人看房后向卖方代理人转账一万元,双方仅为口头磋商,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明确该笔钱款属于定金。案涉房屋为共同共有,卖方需要先办理继承公证完成产权变更才能交易。后续买房人反悔不再购房,双方就一万元钱款是否应当退还发生纠纷。法院认定该笔钱属于购房诚意金,不适用定金罚则,买房人单方反悔构成违约,需要赔偿卖方为交易支出的合理中介损失,扣除损失后剩余钱款予以返还,代理人不承担退款责任。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定金需要双方明确约定担保效力,仅有转账行为,无书面约定,不能直接认定为定金,此时按诚意金(意向金)处理。
2. 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交易,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收到钱款后转交房主的,不用承担返还义务。
3. 卖方办理继承公证、厘清房屋产权,属于出卖人准备交易标的物的法定义务,该部分费用原则上由卖方自行承担。
4. 买房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交易,属于缔约阶段违约,应当赔偿对方为促成交易产生的合理实际损失。
5. 房产交易应当尽量签订书面文件,写清钱款性质、违约责任,减少口头沟通带来的纠纷。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