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调解书物权变动排除妨害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买卖双方就商业房产纠纷在高院达成调解,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已经付清对应款项,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原产权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凭借继承公证把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之后该继承公证被公证处撤销。原告起诉继承人,要求对方协助把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被告抗辩该调解书不属于直接变动物权的文书,且原告超过强制执行时效。法院认定案涉调解书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判决继承人配合办理过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生效调解书,能够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不以不动产登记作为物权取得的必要条件。
2. 继承公证被撤销,继承人据此取得的不动产登记丧失合法基础,实际物权人有权请求其协助过户。
3. 不动产物权的返还、排除妨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不能以超过执行时效为由否定实体物权。
4. 即便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证书登记状态也不等同于真实物权,登记与实际物权不一致时,以实质权利为准。
5. 拿到确权类法律文书后,权利人应当尽早办理过户,避免原权利人死亡后引发新的继承纠纷。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