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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终身未婚无子女,父母早已离世,留下农村院内五间正房,生前立下自书遗嘱,指定房屋由妹妹继承。本案其余全部第二顺序继承人,或是当庭、或是以书面形式均表示同意或者放弃继承,各方对遗嘱均无异议,法院判决房屋归该妹妹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兄弟姐妹等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2. 真实合法的自书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按照遗嘱内容分配遗产。

3. 其他继承人书面或口头明确放弃继承,不影响遗嘱继承结果。

4. 全部利害关系人均无异议,可直接按照遗嘱确认遗产归属。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