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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夫妻共同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用一方名下房产做抵押并完成登记。借款尚未还清,借款人患病去世。银行起诉共同借款人以及死者的继承人,要求还本付息、支付违约金,同时主张行使抵押权。法院考虑逾期是因患病丧失还款能力,驳回违约金请求;判决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银行可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限度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放弃继承的部分可免除对应责任。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共同借款人需要对全部贷款承担直接还款义务,不受借款人死亡影响。

2. 不动产抵押完成登记,抵押权生效,债务人逾期,银行有权拍卖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

3. 继承人承担债务限定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债务。

4. 虽合同约定违约金,但债务人重病非恶意逾期,法院可酌情不予支持违约金。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