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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间遗产分割协议效力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父母去世后遗留一套房产,没有订立遗嘱,四名子女均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过世之后,四名子女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其余三名子女自愿放弃房屋继承权,把继承份额转给其中一名子女。事后部分继承人不愿配合办理房屋过户,原告起诉要求确认房屋由自己单独继承,其余到庭被告均认可协议效力,同意配合过户。法院认定该协议真实有效,判决房屋归原告一人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遗产分割协议,是全部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自愿达成,签字即对全体继承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 继承开始之后,继承人可以书面方式放弃自身继承份额,也可以约定将份额转让给其他继承人。

3. 协议合法有效的,各方应当依约履行配合过户等附随义务,不能事后反悔。

4. 部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作出判决。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