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写明无共同财产的共有物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写明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两套房产及车库购置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离婚时没有实际处理分割。男方离婚后去世,女方起诉要求分得七成份额。法院认定案涉财产属于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享有一半产权;男方去世后属于他的一半作为遗产由继承人法定继承。因还没有完成继承登记,不具备直接过户条件,法院驳回过户的请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离婚协议写 “无共同财产”,不等于实际放弃婚内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仍可起诉分割。
2. 婚内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房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一方主张对方婚内过错请求多分财产,证据不足时,法院不支持调高至七成的份额。
4. 被继承人遗产尚未办理继承手续,不满足不动产变更登记条件,过户诉求可待继承完成后另行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